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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街**号,现住平江县**乡长**租房小区**栋**单元****房。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下旬至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丰某某先后3次容留刘某某、钟某某,在其位于平江县**乡**廉租房小区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丰某某容留刘某某、钟某某在其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丰某某容留刘某某、钟某某在其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丰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丰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尿样检测报告、前科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江毅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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