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中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98********,傈僳族,小学肄业,云南省泸水市人,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乡**村委**组**号,捕前住泸水市**乡**村**组新农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泸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7月初以来,被告人中某某在泸水市**乡**村**组新农村家中厕所、一楼空房间、二层卧室内,多次容留和某某、坡某某、优某某(系未成年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将吸食海洛因后的残留物扔进厕所垃圾桶内。2020年7月28日0时06分开展“净边2020”专项活动中将在中某某家二层卧室内睡觉的中某某与和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抓获经过;4.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5.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照片;6.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7.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8.被告人中某某的供述与辨解;9.证人证言;10.被告人中某某电子物证检查笔录;11.优某某学籍证明证实优某某系在校学生且未成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中某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在其家中多次容留多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连程
检察官助理:和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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