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严银花,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2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乡**村**组)。2019年12月5日因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银花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严银花在其所租赁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出租房内,通过微信等方式介绍并容留卖淫女安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卖淫,以从嫖资中抽成获利。被告人严银花和卖淫女约定嫖娼价格和抽成,嫖客或将嫖资转至严银花微信账号,再由严银花扣除抽成,将剩余部分转至卖淫女微信账号;或转至卖淫女微信,再由卖淫女将抽成转至严银花微信账号。被告人严银花先后容留、介绍安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向梁某某、周某某等人卖淫共计3000余次,每次抽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元或50元,非法获利达10万余元。
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冲击检查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时,被告人严银花被当场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OPPO、Iphone手机各一部。归案后,被告人严银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OPPO、Iphone手机各一部;
2.证人吴某某、安某某、张某甲、吕某某、周某某、张某乙、包某某、田某某、陈某甲、梁某某、陈某乙、沈某某、张某丙、李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银花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手续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银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银花容留、介绍3人卖淫,非法获利达1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严银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严银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严银花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朝馨
检察官助理林艳玉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严银花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本案相关物证(详见清单)。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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