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严某新,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超,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侯卓,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路**号**号**单元**室,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保国,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4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镇**村**组**号,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镇**村**组**号,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新、毛某、毛超、范侯卓、彭保国、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严某新、毛某、毛超、范侯卓、彭保国、黄某某等人作为诈骗集团负责取款的成员,由被告人严某新、毛某、毛超、彭保国、范侯卓及卓某某(另案处理)组建QQ群,先由被告人毛某指使被告人毛超、范侯卓、彭保国办理多张银行卡,后被告人毛某将上述银行卡信息提供给卓某某,该诈骗集团诈骗获得赃款转入上述银行卡后,由卓某某在该群内发布取款指令,被告人毛超、范侯卓、彭保国根据上述指令先后在广东省广州市、惠州市等地通过ATM机取现,被告人严某新以每月1万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黄某某拉载其前往上述取款地从被告人毛超处收取诈骗钱款,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被告人严某新系从事诈骗活动的人员而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毛某、毛超、彭保国、范侯卓根据取款数额的7%分成,被告人严某新将钱款交由卓某某后按一定比例获利。在此期间,2019年3月17日,天津市东某某的被害人张某甲被该诈骗集团冒充其朋友的名义骗取人民币45万元;2019年3月27日,天津市静海区的被害人张某乙被该诈骗集团冒充其客户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万元;2019年3月27日,天津市蓟州区的被害人孙某某被该诈骗集团冒充其朋友的名义骗取人民币1万元。上述钱款均由被告人严某新、毛某、毛超、范侯卓、彭保国、黄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取现。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毛超、范侯卓、彭保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严某新、黄某某继续招募他人为该诈骗集团取款,因故未果。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严某新、黄某某被公安机关归案,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
2、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3、同案犯卓某某等2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严某新、毛某、毛超、范侯卓、彭保国、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等;
7、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毛超、范侯卓、彭保国、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新伙同被告人毛某、毛超、范侯卓、彭保国、黄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诈骗集团,使用银行卡转移诈骗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新、毛某、毛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范侯卓、彭保国、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新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建议均判处被告人毛某、毛超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均判处被告人彭保国、范侯卓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宁赵云
代理检察员:漆 禹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新、毛某、毛超、范侯卓、彭保国、黄某某现均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随案移送光盘6张,作案工具手机5部、银行卡78张、人民币101800元(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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