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13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住**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7月7日被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1年8月22日减刑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
委托辩护人傅品权,广东乾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铁柱,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严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在本市**镇认识,在交往过程中,严某某谎称自己叫袁某甲,福建厦门人,在**经营工厂。2017年,严某某找到潘某某,谎称自己有做**镇长的干爹严某某,且认识**镇**碧桂园**小区老板陈某某,引诱潘某某投资上述小区水泥生意。从2017年10月份开始,严某某以帮助潘某某投资百家乐、碧桂园**小区水泥工程、**镇绿化工程、**工程、广州**水工程等借口以及请客送礼等明目,骗取潘某某共计4962000元。其中4032000元被转入严某某银行账户,另外930000元被转入严某某提供的袁某乙(女,44岁,江西省**县人,在逃)银行账户。严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立即将资金通过微信转账、提取现金等形式转移。2018年9月,潘某某发现被骗,后找到严某某对质,严称会想办法将资金返还给潘,但之后一致拖延且避而不见。2019年7月30日,潘某某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9月28日15时许在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火车站站前派出所附近一工棚抓获严某某。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微信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无视国法,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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