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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晏某某等诈骗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严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7********,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经理兼大圣组组长,湖南省娄底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律师孟闻宇,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斗战组组长,湖南省益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处**社区**东路**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律师管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陈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6********,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翱翔组组长,湖南省湘乡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律师李道准,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珍姣,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湖南省娄底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律师熊明,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威政,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翱翔组组员,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栋**单元**房。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律师黄燎原,湖南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金波,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99********,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湖南省株洲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蝶,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湖南省宁乡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律师王星亮,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熊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4********,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湖南省湘阴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湖南省新邵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湖南省新邵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律师吴庆林,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6********,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湖南省益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0日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9********,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翱翔组组员,湖南省湘乡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李玥斌、谢俊生,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湖南省汉寿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湖南省娄底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王静,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湖南省津市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津市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单元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7********,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六部翱翔组组员,湖南省常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乡**村**小组**号,于2019年6月14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3日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晏某某、陈露、刘金波、胡蝶、熊某某、伍某某、廖某甲、刘某乙、廖某乙、刘某丙、严某乙、孙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秦珍姣、肖威政涉嫌诈骗罪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对上述案件并案审查起诉,并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期间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晏某某、陈露、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熊某某、伍某某、廖某甲、刘某乙、廖某乙、刘某丙、严某乙、孙某某、吕某某等人先后被招聘进入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赵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使用公司统一配发的电脑、手机、微信账户,伪造虚假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利用各种“浅聊话术”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发布朋友圈、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向被害人宣传“威尔斯商城”,谎称该“商城”是一个正规的撮合制交易平台,与国际大盘接轨,具有投资回报率高、投资门槛低、交易周期短、收益稳定、风险可控、提现迅速等特点。被害人通过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登陆商城注册后,被拉入微信群。被告人在微信群内扮演商城客服、带单老师、盈利客户及其他普通客户,互相配合,通过在群内分享投资心得、发红包、晒虚假购积分截图、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营造出平台正规、操作简单、盈利轻松的假象,使被害人误以为该平台安全可靠,从而自愿在“威尔斯商城”购买积分并下注。在被害人亏损或小额赢利后,被告人继续利用虚假身份的微信账户,通过各种“话术”结合虚假的入金、盈利截图,使被害人误以为加大投入使用“倍投”“追加”等方式就能获取大额盈利,从而继续投入资金并频繁下注。“威尔斯商城”通过收取每次下注金额的12%作为手续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

被告人严某2017年3月入职,2018年6月任市场六部经理兼任大圣组组长,负责管理市场六部业务员、培训新员工、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商城客服、带单老师,并对管理的市场六部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客户亏损进行提成。经鉴定,被告人严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1166.165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62883.72元。

被告人晏某某,2017年9月入职,2018年6月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长,负责管理市场六部斗战组业务员、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带单老师,以及自己发展客户,并对管理的市场六部斗战组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盈利进行提成。经鉴定,被告人晏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331.7907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9302.05元。

被告人陈露,2018年2月入职,2018年11月任市场六部翱翔组组长,负责管理市场六部翱翔组业务员、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带单老师,以及自己发展客户,并对管理的市场六部翱翔组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盈利进行提成。经鉴定,被告人陈露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327.9706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63.96元。

被告人秦珍姣2017年10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秦珍姣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102.820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1409.33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151410.4元。

被告人肖威政2018年11月入职,任市场六部翱翔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肖威政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78.660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9003.09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119003.09元。

被告人刘金波2018年7月入职,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刘金波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66.1129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9868.81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99868.81元。

被告人胡蝶2017年11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胡蝶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58.9362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8126.77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98126.77元。

被告人熊某某2017年12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48.2139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4554.82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84554.8元。

被告人伍某某2018年1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伍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45.9999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3852.45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83852.45元。

被告人廖某甲2018年7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廖某甲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43.4549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7219.52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77219.52元。

被告人刘某乙2018年9月入职,任市场六部大圣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刘某乙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40.1617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1996.29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71996.29元。

被告人廖某乙2018年11月入职,任市场六部翱翔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廖某乙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26.878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5205.2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45205元。

被告人刘某丙2018年10月入职,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刘某丙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24.5921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8304.46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48304.46元。

被告人严某乙2018年6月入职,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严某乙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23.682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1811.83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51811.83元。

被告人孙某某2019年3月入职,任市场六部斗战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8.3981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8.42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12008.42元。

被告人吕某某2019年3月入职,任市场六部翱翔组组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7.5299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575.34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10575.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晏某某、陈露、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熊某某、伍某某、廖某甲、刘某乙、廖某乙、刘某丙、严某乙、孙某某、吕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熊某某、伍某某、廖某甲、刘某乙、廖某乙、刘某丙、严某乙、孙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晏某某、陈露、秦珍姣、肖威政、刘金波、胡蝶、熊某某、伍某某、廖某甲、刘某乙、廖某乙、刘某丙、严某乙、孙某某、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秦珍姣、肖威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严某、晏某某、陈露、刘金波、胡蝶、熊某某、伍某某、廖某甲、刘某乙、廖某乙、刘某丙、严某乙、孙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创

                                     检察官助理 余洁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晏某某、陈露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秦珍姣、肖威政、胡蝶、熊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刘金波、伍某某、廖某甲现羁押于郫都区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乙联系电话1889007****、廖某乙联系电话1886745****、刘某丙联系电话1736367****、严某乙联系电话1577383****、孙某某联系电话1534331****、吕某某联系电话1318730****,现均在家候审

3.案件材料四十三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光盘四十张、提讯证、换押证各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5.《量刑建议书》十六份

6. 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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