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354号 

被告人严某,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坝**号。被告人严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严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10月2日10时许,至江阴市**镇**村**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一楼西侧卧室床头处人民币1200元。

2.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10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伙同在张家港市结识的一名男子(身份不明)至张家港市**镇**村**幢最西侧车库,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车库内东侧卧室衣柜中人民币120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严某主动至江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严某的供述;

4.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春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