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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诈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严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7********,汉族,群众,务工,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住宿州市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马某某,后于2020年3月3日至3月14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其有熔喷布货源、认识天津**集团的人员能够直接从**集团提出生产医用口罩用的熔喷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129.4万元。

被告人严某2020年3月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后于2020年3月5日至3月8日期间,在北京市等地,虚构自己与天津**有关系,在**也有关系,能够通过**的人从天津**直接拿出熔喷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56万元,后因未按时发货,经被害人陈某某追讨,被告人严某退还被害人陈某某38万元,实际非法所得18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中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葛某某,后于2020年3月13日至3月18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自己认识**的人,能够通过**的关系直接从天津**的工厂里面提出熔喷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葛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125万元,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17日18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京沪高速王庆坨服务区内,收到被害人葛某某给其转账的熔喷布货款25万元。后因未按时发货,经被害人葛某某追讨,被告人严某退还被害人葛某某6万元,实际非法所得119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上旬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于2020年3月18日至3月30日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等地,虚构自己有亲戚在天津**当高管能够拿到熔喷布、在**有亲戚能够在**直接提出熔喷布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41.6万元,后因未按时交货,经被害人李某某追讨,被告人严某退还被害人李某某34.1万元,实际非法获利7.5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下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常某某,后于2020年3月下旬至4月初期间,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等地,虚构其有熔喷布货源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常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45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3月底通过被害人马某某认识了被害人魏某某,后于2020年4月初,在北京市朝阳区**有限公司等地,虚构有亲戚在**管物资能够从**的口罩厂弄出熔喷布以及可以联系到山东龙口的厂子提供熔喷布货源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魏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107.4万元。

被告人严某于2020年4月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徐某某,后于2020年4月上旬,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等地,虚构其有熔喷布货源,采取向被害人徐某某发送虚假的**熔喷布视频等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购买熔喷布货款132万元。

被告人严某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转账记录、赌博账户充值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公安武清分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成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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