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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玉山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严**,男,1957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5703160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住蔚汾镇东关,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玉山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7时许,被告人严**驾驶晋ARS081号小型轿车,沿33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707KM+890M(岚县山底村路段)处时,因超速驾驶安全技能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且未实行右侧通行,与相向行驶李亚亚驾驶的晋AN1921号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晋ARS081号车乘车人王**死亡、严**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3日,经鉴定,王**是交通事故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被碰撞后伤及颅内脑组织致颅压增高形成脑疝并发创伤性休克死亡。2019年12月10日,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严**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无责任。

案发后 ,被告人严**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的供述;2.证人李**、折**、王*的证言;3.110接处警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人员信息等书证;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玉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严**现被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兴县蔚汾镇东关。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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