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严某某(绰号“严老五”),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84年10月17日被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巷出租屋。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15日被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14天;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25日被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路南段**号**栋**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14天;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8日上午,陈某甲(已判)经邓某甲介绍后联系被告人严某某,由严某某安排刘某乙(已判)化名“严小超”冒充其女儿,余某某(已判)冒充其妻子,将刘某乙介绍给被害人李某某相亲。双方约定在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沱桥路灯泡厂家属区外坝子内见面,陈某甲、刘某乙、余某某、严某某等以收取见面礼的名义骗取李某某1800元;当天下午4人包车前往李某某位于资中县**镇的出租屋,以支付打发钱的名义骗取李某某7200元。
2.2019年7月19日,严某某经徐某甲介绍后,安排刘某丙(另案处理)化名“严晓兰”冒充其女儿,刘某丁(另案处理)冒充其嬢嬢,张某甲(另案处理)冒充刘某丁老公,将刘某丙介绍给被害人魏某某相亲,双方约定在资阳市雁江区苌弘广场附近一茶楼见面。见面时,严某某通知刘某乙去冒充刘某丙姐姐,以收取见面礼的名义骗取魏某某现金2800元。7月21日,严某某、刘某丙、刘某丁一同前往魏某某在成都市**镇的住所,以订婚的名义骗取魏某某现金9000元。
3. 2019年5月底,严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常某某的奶奶张某乙给被害人常某某介绍朋友。2019年 6月1日上午,严某某安排刘某乙化名“詹婷”冒充其侄女,刘某丁冒充其妻子,在资阳市雁江区西门市场附近的出租房内与常某某见面。吃过午饭后,双方一同前往常某某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镇的老家,以上门打发钱的名义骗取常某某现金6400元。后刘某乙与常某某交往期间,以各种理由骗取常某某及其母亲刘某戊16450元。
4.2019年7月24日,严某某经徐某甲介绍后,安排被告人刘某乙化名“李英”冒充其女儿,刘某丙冒充刘某乙表妹,将刘某乙介绍给被害人凌某甲相亲。约定在资阳市雁江区家乐福旁的成都银行与凌某乙见面,刘某乙骗取凌某乙给的见面礼200元。7月25日早上,再次约定在资阳市雁江区家乐福旁的成都银行与凌某甲见面,刘某乙、严某某、刘某丙以收取见面的名义骗取凌某甲600元。随后,双方一同前往凌某甲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镇的老家,以支付打发钱的名义骗取凌某甲现金7600元。后刘某乙与凌某甲交往期间,凌某甲前往资阳与严某某、刘某乙见面时,支付买衣服、烟的钱共计970元,微信向刘某乙转账共计920元,支付2400元给严某某租房。
5.2019年6月29日,陈某甲经唐某甲介绍后联系被告人严某某,严某某安排刘某乙化名“黄玉婷”冒充其女儿,叶某某冒充黄玉婷舅舅,将刘某乙介绍给被害人陈某乙相亲。双方约定在资阳市雁江区苌弘广场见面,严某某、刘某乙、陈某甲、叶某某以收取见面礼的名义骗取陈某乙1560元;刘某乙与陈某乙交往期间骗取1183.4元。
6.2019年7月的一天,刘某丁经刘某己介绍后联系被告人严某某,严某某安排刘某丙化名“李小兰”冒充相亲女,张某甲冒充其父亲,严某某冒充其大爷,刘某丁冒充女方介绍人及表姐,将刘某丙介绍给被害人龚某某,双方约定在资阳市雁江区苌弘广场见面。见面时,严某某、刘某丁、刘某丙、张某甲等以收取见面礼的名义骗取龚某某1400元,随后严某某、刘某丁、刘某丙、张某甲等到资阳市雁江区**镇龚某某家,以收取打发钱的名义骗取龚某某10900元。8月26日,严某某、张某甲、刘某丙等在资阳市雁江区严某某的出租屋以收取订婚钱的名义骗取龚某某16000元。9月5日,严某某、刘某丙以缺少路费为由骗取龚某某6000元。在刘某丙与龚某某交往期间,刘某丙以各种理由骗取龚某某2870元。
7.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严某某经唐某乙介绍后联系刘某丙,由刘某丙化名“严晓兰”冒充相亲女,严某某冒充其父亲,双方约定在资阳见面。2019年10月16日,双方在资阳市雁江区字库山公园见面,随后一起到重庆市大足区徐某乙家,刘某丙、严某某以收取见面礼和打发钱的名义骗取徐某乙14800元。2019年10月30日,严某某以缺钱为由骗取徐某乙6000元。在刘某丙与徐某乙交往期间,刘某丙以各种理由骗取徐某乙1000元。
8.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严某某冒充相亲女的舅舅,刘某丁冒充相亲女的母亲,邓某乙(音、在逃)冒充相亲女,刘某乙(另案处理)冒充相亲女的表姐,通过徐某甲的介绍在资阳市雁江区东门大桥附近与被害人王某丙见面。严某某、刘某丁、刘某乙、邓某乙等以收取见面礼的名义骗取王某丙1800元。随后严某某、刘某丁、刘某乙、邓某乙等人一起到安岳县**镇王某丙家,以收取打发钱的名义骗取王某丙1800元。当天,王某丙和严某某、刘某丁等人回到资阳,严某某、刘某丁、邓某乙等以家里还有三个亲戚为由骗取王某丙1200元。在邓某乙与王某丙交往期间,邓某乙以各种理由骗取王某丙600元。
9.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严某某经郑某某、伍某某介绍,安排张某丙(在逃)化名“严红梅”冒充相亲女,严某某冒充其父亲,刘某丁冒充其嬢嬢,与沈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字库山公园见面。严某某、刘某丁等以收取见面礼的名义骗取沈某某2400元,随后严某某、张某丙等人到遂宁市安居区沈某某家,以收取打发钱的名义骗取沈某某600元。
10.2019年11月的一天,王某丁(另案处理)经郑某某、伍某某介绍后联系严某某,严某某安排王某甲冒充相亲女,严某某冒充其舅公,刘某丁冒充其母亲,王某丁冒充女方介绍人,与樊某某在遂宁市安居区一茶楼见面。严某某、王某甲、王某丁、刘某丁等以收取见面礼的名义骗取樊某某1800元,随后双方一起到樊某某家,严某某、王某甲、王某丁、刘某丁等以收取打发钱的名义骗取樊某某11600元。当天,王某丁以缺少车费为由骗取樊某某100元。在王某甲与樊某某交往期间,王某甲骗取樊某某2974元,刘某丁骗取樊某某799元。
11. 2019年11月18日,王某丁经罗某某(音)介绍后联系被告人严某某,严某某安排王某甲冒充相亲女,严某某冒充其舅公,刘某丁冒充其母亲,王某丁冒充女方介绍人,在简阳市**镇与被害人文某某的母亲见面,未骗取到财物。11月22日,王某甲、刘某丁、王某丁等在简阳市**镇以收取打发钱的名义骗取文某某5200元及99元的毛衣。随后,文某某和王某甲、刘某丁回到资阳,严某某又伙同王某甲、刘某丁将文某某带到王某甲的继父家,文某某买了297元的礼品及现金200元给王某甲的继父。在王某甲与文某某交往期间,王某甲以各种理由骗取文某某2012元。
12.2019年11月初,被告人严某某经刘某甲介绍后,安排王某甲冒充相亲女,严某某冒充其父亲,刘某丁冒充其嬢孃及女方介绍人,与冒充男方介绍人的刘某甲约定在资阳市雁江区见面。双方在资阳市431医院外的加油站见面,严某某、王某甲、刘某丁、刘某甲等以收取见面礼的名义骗取鲁某某520元。随后,双方一起到简阳市鲁某某家,严某某、王某甲、刘某丁、刘某甲等以收取打发钱的名义骗取鲁某某3080元。11月4日,鲁某某、刘某甲等一起到资阳市雁江区严某某的出租屋,严某某、王某甲、刘某丁、刘某甲等以各种理由骗取鲁某某1500元。在王某甲与鲁某某交往期间,王某甲以缺钱为由骗取鲁某某500元。
13.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严某某经唐某乙介绍后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安排王某乙化名“张巧”冒充相亲女,张某丁冒充其父亲,刘某甲冒充其嬢嬢,严某某冒充女方介绍人,在简阳市**乡与被害人曾某某见面,严某某、刘某甲、王某乙、张某丁等以收取打发钱的名义骗取曾某某8200元。在王某乙与曾某某交往期间,王某乙以各种理由骗取曾某某900元。
14.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经胡某某舅娘介绍后,安排王某乙化名“王妹”冒充相亲女,刘某甲冒充介绍人,在简阳市**与被害人胡某某见面,刘某甲、王某乙以收取见面礼和打发钱的名义骗取胡某某2040元和一部价值1800余元的手机。10月16日,王某乙以缺钱为由骗取胡某某2000元。10月30日,刘某甲、王某乙、张某丁在胡某某家以收取见面礼的名义骗取胡某某1000元。
15. 2019年12月的一天,王某丁(另案处理)经陶某某(音)介绍后,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化名“王妹”冒充相亲女,王某丁冒充其干妈,与被害人苏某某在简阳市**镇见面,王某丁、王某甲以收取见面礼的名义骗取苏某某1580元。
2019年11月28日,严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7日,王某甲投案自首;同日,刘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 年1月6日,王某乙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严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刘某丁、刘某丙、王某丁、刘某乙、邓某甲、张某戊、徐某甲、刘某己、伍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魏某某、常某某、凌某甲等人的陈述;4.电子数据;5.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严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某某、刘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丽娜
检察官助理:向磊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王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王某乙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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