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非法拘禁案件适用)(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严某,小名林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213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沾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严某与被害人包某有感情纠纷。2016年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严某邀约董某币等人后便将被害人李某从大坡带至华泰锦安酒店,后王涛等人又到大坡将被害人包某带至温州商城附近的路上与李某等人汇合,遂把李某、包某带至曲靖市麒麟区******等地,后分别把李某、包某带至**宾馆303房间和****酒店入住,次日再次将包某带至李某入住房间并逼迫李某写下欠被告人严某10万元的欠条。期间对二人殴打致李某轻伤、包某轻微伤的后果。至2月12日19时许才将二人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严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严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具备累犯、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现羁押于沾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