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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骆某某等五人赌博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进,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赤水镇**村**排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强,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得,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坊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易某生,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乡**坊村**坊**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容,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坊村**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温某生(自报),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怀,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赤水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骆某某等五人赌博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开始,被告人进、罗强伙同同案人陈炎、李华(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收入,经密谋开设赌场事宜后,由陈楚炎提供位于普宁市**街道**村三沟洋民楼的住家作为开设赌场点,开设“筒籽”赌场,招引聚集20多人参与赌博。被告人进负责在赌场与其他庄家一起轮流做庄,被告人强及同案人李华负责向庄家抽头渔利(俗称“抽水”),同案人陈炎负责看场。同年8月上旬开始,被告人进等四人雇佣被告人得、易生在赌场帮工,负责在赌场中洗牌、看门及开门供赌客进出赌场等工作。至同年8月17日晚,被告人进等人共从中抽水渔利人民币约15万元。

2020年8月上旬的一天开始,被告人坚、唐容、温生、熊怀、杨分别先后到上述赌场,与被告人进一起轮流做庄,供20多人赌客先后参与赌博。同年8月17日晚,该赌场被普宁市公安局查处,被告人进、罗强等9人及参赌人员唐某某、余某某等7人(均已行政处罚)被现场抓获,现场被缴获赌资3万多元、赌具骰子3粒、赌具“筒籽”(麻将牌筒子)20张等赌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移送审查处理清单、人口信息、证明、信息核查、处罚票据、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唐某某、余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进、罗强等9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进、罗强等9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进、罗强、张得、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坚、唐容、温生、熊怀、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进、罗强、张得、易生、坚、唐容、温生、熊怀、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中被告人得、易生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请一并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补充材料共五页、硬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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