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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行危险驾驶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严某林,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住址:内江市东兴区**镇**道**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林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0时许,被告人严某林饮酒后无证驾驶川K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方向经西林大桥往市中区玉溪路方向行驶。当严某林驾车行至市中区西林大桥桥头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严某林所抽取的血样中乙醇浓度113.9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说明、交通违法情况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呼吸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证言;

4.被告人严某林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林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严某林自愿认罪认罚,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远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林现取保候审,电话1380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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