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公诉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严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组。曾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江西省**县人民法院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于201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严某是智力残疾人,其于2019年6月份,多次趁夜间无人注意之机骑着自行车(车架后绑一个纸箱),窜至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上义综合市场内物色可盗窃的对象。盗窃的情况如下:
一、2019年6月4日凌晨,严某在市场内被害人杜某某的水果摊上窃取了十多斤荔枝、两串葡萄(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单车1辆、纸箱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严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二、2019年6月6日凌晨,严某又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杜某某的水果摊上窃取了三个西瓜(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单车1辆、纸箱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严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三、2019年6月7日凌晨,严某又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杜某某的水果摊上窃取了二、三十斤荔枝(同第一宗盗窃到的荔枝价值共计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单车1辆、纸箱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严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
四、2019年6月8日凌晨,严某又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被害人林某甲经营的摊档内窃取了鸽子四只(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单车1辆、纸箱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严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五、2019年6月9日凌晨,严某又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被害人林某乙经营的“某某副食”杂货店窃取了鸡蛋七十二个(价值人民币57.3元)、皮蛋十二个(价值人民币18元)、罗汉果十七个(价值人民币22.1元)、香菇一包(价值人民币24.08元)、鸭蛋二个(价值人民币3.2元)、罐装饮料七罐(价值人民币15元);在林某甲经营的摊档内盗走草鱼一条(价值人民币13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鸡蛋72个、皮蛋12个、罗汉果17个、香菇1包、鸭蛋2个、罐装饮料7罐、单车1辆、纸箱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严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六、2019年6月9日凌晨,严某又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在林某甲经营的摊档内盗走草鱼一条(价值人民币13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草鱼1条、单车1辆、纸箱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严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作案现场监控视频。
综上,严某共盗窃6次,涉案数额人民币820.71元。严某盗得上述物品后,部分赃物由严某和一本地男子(身份不明,现在逃)吃掉,部分赃物由该本地男子销赃,严某分得赃款人民币三十元。2019年6月9日,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严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舜鑫
(院印)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块。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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