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严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至30日,被告人严某甲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牟取利益,将明知系劣质产品的多种口罩向张某某、钟某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销售赚取利益,共计销售劣质口罩11万余只,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956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2240元。经检验,被告人严某甲销售的口罩过滤效率和防护效果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严某甲在其位于本市智某某城*幢*单元*室的家中将6000个“关龙牌”口罩卖于张某某、钟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严某甲在本市江干区**路**大酒店附近将4000个关龙牌口罩、15000个白色外包装口罩卖于张某某、钟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000元。
3.2020年1月28日上午,被告人严某甲在本市江干区**路**大酒店附近将10000个白色外包装口罩卖于张某某、钟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000元。
4.2020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严某甲在本市江干区**路**大酒店附近将25000个白色外包装口罩卖于张某某、钟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5.2020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甲将10000个白色外包装口罩卖于张某某、钟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6.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严某甲将其放在本市江干区**路*号严某乙(另案处理)仓库内的40000个白色外包装口罩由严某乙代为卖于张某某、钟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8000元。
7.2020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严某甲将事先让严某乙找人从萧山**市场取回的5400个“飘安牌”医用口罩卖于张某某、钟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56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明知系不合格产品而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瑶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被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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