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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赌博案)_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号,现住址福建省大田县********室。因吸毒于2012年11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严某甲在“澳门巴黎人”赌博网站(网址:www. ****.com)开设会员账户(账号为y**),该网站给予会员47.5倍赔率、1%的下注返利及1%的充值返利。为获取网站给予的2%返利,同年4月20日至10月21日期间,严某甲在大田县**镇**村** 号**室先后通过微信(微信号分别为:Y****、a****)、支付宝(账号为18******)、银行账户(建设银行卡号为62**********87)等方式收取陈某波、严某洲、范某平等众多赌客的“六合彩”投注款,而后利用其掌握的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进行充值投注。经统计核对,严某甲使用的账号累计投注人民币4379912元,按照2%计算,严某甲可获得该网站给予的返利87598.24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严某甲在大田县**镇**路一店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严某甲处扣押银行卡一张、华为手机、苹果7plus手机各一台、暂扣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2台等物证;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扣押笔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波、严某洲、范某平等17人证言;4.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网站数据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形式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37991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7598.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吴同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室

2.随案移送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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