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5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大埔北4巷**号西侧巷道,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车牌号粤BG2****)内的18包芙蓉王香烟(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不予价格认定)、十多元零钱盗走,后逃离现场;
2、2019年5月2日3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新村,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车上的一部小米手机(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不予价格认定)、十多元零钱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1月5日3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大埔北一巷子,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面包车上的两袋硬币(240元人民币)、8包白沙香烟(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不予价格认定)盗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7日23时许,民警经过研判伏击,在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大埔新村5巷**号楼下将被告人严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志红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