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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75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200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5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大埔北4巷**号西侧巷道,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车牌号粤BG2****)内的18包芙蓉王香烟(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不予价格认定)、十多元零钱盗走,后逃离现场;

2、2019年5月2日3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新村,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车上的一部小米手机(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不予价格认定)、十多元零钱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1月5日3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大埔北一巷子,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面包车上的两袋硬币(240元人民币)、8包白沙香烟(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不予价格认定)盗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7日23时许,民警经过研判伏击,在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大埔新村5巷**号楼下将被告人严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志红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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