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甲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被告人严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7月18日、2018年5月23日、2018年12月24日及2019年11月11日,分别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七个月、一年、八个月及十个月,于202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严某甲窜至廉江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楼西区**科**号病房处,趁被害人陈某甲熟睡后,将其放置于桌面处的一台黑色华为牌畅享9手机及一台灰色苹果牌6S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严某甲旋即窜至廉江市人民公园旁的河边处,以每部50元的价格将该两部手机出卖给一名过路的男子。

2.2020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严某甲窜至廉江市石城医院**楼过道**号病床处,趁被害人莫某甲不备,将其放置于桌面处的一台白色iQOO牌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严某甲旋即窜至廉江市石城医院附近处,以6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出卖给一名过路的男子。 

3.2020年5月1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严升贵窜至廉江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楼西区**科**号病床处,趁被害人关某甲熟睡后,将其放置于桌面处的一台黑色oppo牌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严升贵旋即窜至廉江市人民公园旁的河边处,以50元的价格将该部手机出卖给一名过路的男子。

4.2020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严某甲窜至廉江市东街**号**面店处,趁被害人朱某甲不备,将其放置于收银台桌面处的一台红色vivo牌手机盗走。2020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于严某甲于廉江市救助站路段处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将其窃得的该部手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朱某甲。

5. 2020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严某甲窜至廉江市**路如**白粥店处,趁被害人刘某甲不备,将其放至于厨房抽屉处的一个钱包(内有现金约110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