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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盗窃案)_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里镇**村**号。2013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严某甲驾车至衢江区廿里镇等地以使用弓弩、毒针射杀的方式盗窃他人所养的土狗三只,经价格认定,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1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日7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在衢江区廿里镇赤柯山村会议室附近盗得吴某某家养的一条白色土狗,后自行食用或送人。

2.2020年10月5日9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在衢江区黄坛口村乡政府附近盗得吕某甲家养的一条黑色土狗。

3.2020年10月5日11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在衢江区后溪镇东华村青龙头自然村射杀吕某乙家养的一条白色土狗后被吕某乙当场抓获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在严某甲车内发现被射杀的吕某甲的土狗一条。

案发后,被查获的两条土狗已被无害化处理。目前,被告人严某甲赔偿三名被害人各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1年2月2日,严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铁质弓弩、二根针管;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阶段认罪认罚材料、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照片、刑事判决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何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乙、吴某某、吕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灵勇

检察官助理:严阳胜

(院印)

2021年2月2日 

附:被告人严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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