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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乙,绰号老K,男,199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严某甲以“小六”要打白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可以帮助化解为由,让白某某带人去盗窃些钱来请“小六”吃饭化解此事。后来又以赎回严某甲被典当的汽车,可以载白某某外出打工逃避“小六”追打为由,让白某某带人去盗窃,并带白某某进行盗窃前的踩点探查。

2020年6月 24日2时许,白某某、李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钮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三人骑摩托车至建水县**乡***村委会***村**号邓某某家的小卖部。白某某和李某甲把窗户的护栏扳断,后李某甲和钮某某在外接应,白某某从窗户爬进去,盗窃了现金人民币3000元、红河88卷烟5条、云烟软珍软珍卷烟1条。后被受害人发现,三人驾摩托车逃离。之后,白某某在建水县临安镇灶君寺街114号酸角树出租房404房间内,把盗窃得来的现金1200元人民币交给严某甲。

2020年7月6日20时30许,李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和钮某某涉嫌一起电动车被盗案被抓获,按其两人供述于次日0时许,在建水县临安镇小桂湖电影院旁的巷子里抓获严某甲、白某某和李某甲。

经鉴定,被盗的5条红河88卷烟、1条云烟软珍软珍卷烟价格为人民币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检察官助理:沈艳红

2021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0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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