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凌晨0时度,被告人严某甲与严某乙、王某某等人在平山**酒吧卡8号台喝酒,凌晨零时30分许,被害人林某某去到卡8号台一起喝酒,至3时许,林某某突然跳到卡8号台上,将台面上的酒和小吃踢到地上,严某甲等人由此与林某某发生冲突,随后被劝离酒吧,在酒吧后门对面的花坛处,严某甲等人将林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期间严某甲踢了林某某一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2019年4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严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兴
2019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刑事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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