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严某甲在其所开的小店内摆放四台老虎机,一台六座打鱼机,其中两台老虎机未通电,无法正常使用,并容留未成年人严某乙、严某丙赌博,共获利8000元左右。
严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在其小店内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严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严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道源
检察官助理:范园霞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明细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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