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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严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从莒南县涝坡镇**村其家中出发沿村内道路行驶至本村其母亲家中,后因与家人发生冲突,其家人报案,该案案发。经抽血检测,被告人严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严某甲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严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晋军

检察官助理郁树琴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3280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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