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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64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严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严某甲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豫NG****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豫N****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保税区北大门路口右转弯向北时,因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且疏于观察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该车右侧与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并通过路口刘某某(女,殁年44周岁,安徽省利辛县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及人体相撞,致使刘某某倒地后被挂车右侧车轮碾压,造成刘某某受伤,二车损坏。后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严某甲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严某甲通过儿子严绪贵指使严习中到现场为其顶包。

同日晚,被告人严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保税区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严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严某乙、严某丙、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处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站阳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在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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