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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05时许,被告人严某甲驾驶粤H3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X***线由**往**方向行驶,当车行至14KM+300M处时碰撞前方同方向在路边行走的严某乙,事故造成严某乙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严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严某乙(已死亡)在该事故没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肇事粤H3C****货车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江某某、严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事故车辆碰撞痕迹检验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在交通肇事后报警,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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