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3********,汉族,大专文化,黔西南州**医院工作员,户籍地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租住在兴义市**街**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1月1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1月17日释放,由兴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贵州黔成起智(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
被告人陈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9********, 黎族,小学文化,塔吊工人,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乡**村**组,租住在兴义市**街道办事处**站附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1月1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1月17日释放,由兴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丙,曾用名严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22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1月1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9年1月17日释放,由兴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贵州黔成起智(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某某;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陈某甲、严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严某甲与其弟弟被告人严某丙、朋友韩某某、洪某某、颜某某等人在兴义市桔山大道** KTV喝酒出来后在** KTV门口,韩某某的手机掉在地上,** KTV的保安韩某某的朋友李某某见状将韩某某的手机捡起与韩某某开玩笑,故意不还韩某某,严某甲叫李某某把手机还韩某某,李某某遂把手机还韩某某,韩某某认为严某甲语气生硬,叫严某甲向李某某道歉,严某甲不道歉,洪某某等人将严某甲拉开,严某甲认为** KTV的保安骂他,严某甲打电话给其表哥被告人陈某甲,说被** KTV的保安骂,叫陈某甲到** KTV来,期间,严某丙打车离开** KTV,后叫上朋友罗某某一起打车又到** KTV,路过丰源市场时,严某丙从一夜宵摊处拿得一把菜刀带在身上,陈某甲到** KTV门口以后,陈某甲、严某丙去问谁骂严某甲,韩某某怕惹事就拦住陈某甲和严某丙,陈某甲掐着韩某某的脖子,韩某某踢陈某甲,李某某去拉韩某某,双方就开始打起来。严某丙持菜刀砍李某某,将李某某的衣服砍烂,** KTV的保安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就来打严某丙,将严某丙打倒在地,斗殴中,陈某甲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卡子刀将谢某甲右腿刺伤,严某丙起来后追着李某某砍,李某某跑到消防室拿橡胶警棍出来分发给其他保安,郑某某、李某某、谢某乙持橡胶警棍与陈某甲、严某甲、严某丙对打,严某甲、严某丙、陈某甲打不过李某某等人遂逃跑,** KTV的工作员李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郑某某等人去追,在跑的过程中严某丙又摔倒在地,李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郑某某打严某丙,洪某某护着严某丙不给李某某等人打严某丙,后严某甲、严某丙、陈某甲三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谢某甲右大腿上段后侧损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严某甲左头额部、右前额、右眶区、左腰部、右大腿上段外侧、右膝部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损伤特征,头面部损伤造成的多发性头皮下血肿、头皮创及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严某丙左额头部、左腰部外侧、左大腿外侧、右大腿外侧、右膝部、右小腿中段外侧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损伤特征,左头额部损伤造成的左顶部头皮下血肿及头皮创,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某被砍时穿的外套一件、严某丙使用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谢某乙、李某某、颜某某、罗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曹某某、郑某某、常某某、谢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严某甲、陈某甲、严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兴)公(司)鉴(法活)字[2018]341、342、343号鉴定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陈某甲、严某丙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兴义市**街**路,联系电话:1828592****;陈某甲现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街道办事处**站附近,联系电话:1918469****;严某丙现由普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普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88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光盘1张;
3.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3份、取保候审决定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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