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1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2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7月2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沟县**乡**行政**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固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邓某某、严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甲、邓某某、严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严某甲、邓某某、严某乙在扶沟县固城乡立岗行政村西树林内使用弹弓、钢珠、强光电灯等工具猎捕鸟类时,被扶沟县公安局固城派出所民警查获,并依法扣押捕获的鸟类一只。经鉴定,三被告人猎捕的动物[树]麻雀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某甲、邓某某、严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相关书证、物证;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邓某某、严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邓某某、严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邓某某、严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甲、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严某甲、邓某某、严某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等,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甲、邓某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乙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松涛检察官助理:吴 震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甲、邓某某、严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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