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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谢某某等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5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5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浙江省波市江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村**号**室。因吸毒于2010年1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严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5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51980********,汉族,高中文化,宁波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镇**村**号,现住宁波市江北区**镇**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谢某某、黄某某、严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27日、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4日至8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严某甲、谢某某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财,经事先合谋,以谢某某过生日为由将被害人张某某骗至镇海**街道**大酒店一房间内赌博。事先被告人严某甲、谢某某等人已在上述房间准备好做了记号的牌九牌、作弊用的色子、遥控器、隐形眼镜、赌博所用资金和几名设赌诈骗的托,并进行了分工,其中被告人严某乙经被告人严某甲指使已将诈赌诈骗用的资金从家中拿来交给赌场中一个扮演放高利贷的外地人用于“放贷”。赌博中,被告人严某甲、谢某某等人通过作弊工具操控赌局,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设赌诈骗仍与被告人谢某某、被害人张某某一起坐庄。赌博结束,被害人张某某输了二十多万元,并被“放贷”的外地人催讨还钱,其中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已给被告人严某甲人民币4千元。赌博期间,被告人严某乙明知设赌诈骗仍在赌场负责看管赌博中虚假循环使用的资金。赌博结束后,被告人严某甲指使被告人严某乙将赌局中虚假循环的赌资共计19.5万元收拢,并由被告人严某乙送交等在**酒店楼下停车场的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严某甲等人设赌诈骗,又将该笔现金作为放高利贷的本金,假意出面借给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将该款当场归还给放贷人后签下两张借条,共计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唐某某随即拿着两张借条离开,后将两张借条交给被告人严某甲。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未偿还23万元借款。被告人严某甲、谢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同年4月19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严某乙经网上追逃于同年4月25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隐形眼镜图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任某某、闻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甲、谢某某、黄某某、唐某某、严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谢某某、黄某某、唐某某、严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尊鑫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严某乙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随案移送法院。

2.公安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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