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4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园**栋**单元**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54********,壮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村**队**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园**栋**单元**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80********,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村**队**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园**栋**单元**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覃某某、严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严某甲伙同其妻子被告人覃某某、长子严文海(未查获)及次子被告人严某乙等人经过事先商量和分工,以土地纠纷严某丙家违反规定政府没来处理为由,持锄头、油锯来到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平垌村下坪屯,将被害人严某丙家种植在住宅前面及旁边田地上的龙眼树、罗某某、桂某某等树木锯掉,将严某丙家厨房的烟囱和石棉瓦打烂,并打伤前来阻止的严某丙、严某丙妻子黄某某、严某丙母亲刘某某。
经平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严某丙、刘某某、黄某某损伤程度均未构成轻微伤。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严某丙家被毁坏的物品损失价值为577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告知书等书证;2.证人严某丁、严某戊、邹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严某丙、黄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严某甲、覃某某、严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覃某某、严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检察官助理:方晓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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