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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甲、严某乙等6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坎仔头村坎仔头7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严某丙、黄某某、严某丁、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2019年12月12至12月26日、2020年2月17日至3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严某甲伙同被告人严某乙、严某丙(三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先后在南靖县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藻苑路4号老胡卤料店二楼及南靖县靖城镇旧山水饭店5楼505室设置网络赌博窝点,购买电脑、手机等工具,并通过购买微信号在网络微信群发送广告、添加好友推荐赌博玩法等方式,将有意参赌的人员拉进事先创建好的微信赌博群,并在群内以“澳门五分彩”、“红包接龙”、“埋雷”等形式进行赌博,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94284.83元。被告人黄某某、严某丁、王某某明知被告人严某甲等人从事网络赌博非法活动仍以“拉手”身份分别于2018年8月、12月、11月加入该窝点,负责拉参赌人员进微信群参赌并按参赌人员所输金额的70%进行分红。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766元,被告人严某丁非法获利人民币11127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345元。

2019年5月21日,南靖县公安局当场查获位于南靖县靖城镇旧山水饭店5楼505室的窝点并现场抓获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王某某。被告人严某丁于2019年5月21日在南靖县山城镇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严某丙于2019年8月24日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并于2019年8月25日带领被告人黄某某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严某丁于2019年12月11日带领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被告人蓝某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严某丙、黄某某、严某丁、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7名证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严某丙、黄某某、严某丁、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严某丙犯罪情节严重。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严某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严某丁、王某某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丙、严某丁带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颖颖

                               代理检察员:黄国华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丙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严某丁、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六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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