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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非法采矿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五常市**采石有限公司法人,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委**组。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19年8月,被告人闫某某作为五常市**采砂有限公司法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五常市营城子乡**村开采河沙12929.92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6,687.36元。

经侦查,被告人闫某某于2020年4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付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正业涉及股份有限公司测量成果报告、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河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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