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五常市**采石有限公司法人,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委**组。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19年8月,被告人闫某某作为五常市**采砂有限公司法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五常市营城子乡**村开采河沙12929.92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6,687.36元。
经侦查,被告人闫某某于2020年4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付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正业涉及股份有限公司测量成果报告、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河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