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丽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325291985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贞某某者相镇**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11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贞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某某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严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利利益,于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到贞某某者相镇、北盘江镇等地的烟草专卖零售户非法大量收购卷烟,并将收购的卷烟拿到其在贞某某者相镇**公路与**街交叉路口处经营的**超市内销售,2019年9月18日被贞某某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被查获的卷烟共29个品牌合计三千二百七十二包,价值人民币61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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