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浮来山街道某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x月x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x月x日晚上x时x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采用暴力方式将严某某1家南屋屋顶铝合金防盗天井罩子砸毁,强行跳入其家中,将严某某1家电视机等家具及门窗玻璃损毁,经鉴定价值1102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严某某在莒县浮来山街道某村作案现场附近街上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严某某1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等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秀凤
检察官助理 邢 程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浮来山街道某村。
2.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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