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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8********,汉族,大专文化,淘宝店主,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巷**号楼**幢**单元**楼。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从他人处购入中性硒鼓以及惠普、三星品牌的包装盒、气泡袋、防伪标等物,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巷**号**幢**单元**楼车库内,以自行组装的手法加工制造假冒惠普牌、三星牌硒鼓,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多次销售给本市湖滨区的沈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严某某处查获假冒惠普牌注册商标的硒鼓9个,假冒三星牌注册商标的硒鼓2个、半成品111个,以及防伪标、气泡袋、型号标等物。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拍摄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摄影照片等物证;

2.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商标注册证明,淘宝购买记录,惠普、三星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唐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刚

                                  检察官助理:黄黎黎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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