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宜昌市夷陵区**街**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8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经另案被告人杨某某邀约,由杨某某驾驶鄂E****3号**牌轿车,从宜昌市夷陵区出发到达湖北省荆州市城区,后严某某在车内等候,杨某某下车联系贩毒人员魏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放置于车辆后备箱。随后,杨某某驾车与严某某经荆州中高速收费站、沪渝高速、呼北高速、鸦南高速收费站、汉宜公路、小鸦公路返回夷陵区。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夷陵区**路将杨某某现场抓获,严某某乘机逃跑。
经现场搜查,公安机关在鄂E****3号车辆后备箱内查获大量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经清点,共计4000粒,经称量,净重373.13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16%。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片剂等物证照片;2.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另案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抽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与他人共同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海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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