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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1〕18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浙江省泰顺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30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告人严某某创建“3年2班”微信群,后在群内发布“闲来麻将”软件链接,指导群成员下载软件、注册账号,并组织群内四十余人在“闲来麻将”app上进行赌博。期间,严某某负责购买房卡、结算赌资,其结算的赌资达人民币260815.36元(其中未结算金额为人民币24576元)。另查明,严某某以1积分抽头1元、5分起抽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其从中抽头渔利共人民币11000余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严某某在泰顺县**镇**路附近被民警抓获。2021年2月2日,被告人严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身份信息、户籍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苏某某、卢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行政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检查视频、交易明细;

7.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软件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策华

检察官助理:张敏聪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5333****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手机二部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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