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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贪污、受贿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63********,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国家税务总局宜良县税务局**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主任科员,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道办事处******。2019年9月17日被宜良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月20日被宜良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朱志林,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良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4年9月15日至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严某某在原云南省宜良县国家税务局匡远税务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宜良县税务局匡远分局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税收管理员身份,违规代宜良**经营部、宜良县**服务部、宜良县**服务部、宜良**服务部、宜良**服务部、宜良县**服务部、宜良县**服务部、宜良县**服务部、宜良县**经营部、宜良**经营部、宜良**经营部、宜良县**服务部、宜良县**经营部、宜良县**经营部、宜良县**经营部、宜良县**修理店共16户纳税户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代为办理交纳税款业务。

被告人严某某在代16户纳税户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代为办理交纳税款业务期间,严某某利用自己税务工作人员身份和实际控制纳税户税控盘、发票专章、电脑、针式打印机、税务登记证的账号、税务登记证账号密码、空白发票的便利;在帮纳税户开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采取隐瞒纳税户和受票方,在特定时间内开具负数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作废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冲抵己开出发票金额的方式,将16户纳税户交给其准备用于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款2534868.40元非法占为己有。严某某的行为导致16户纳税户2014年9月15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原云南省宜良县国家税务局应当收取的2342890.79元的增值税和原宜良县地方税务局应当收取的1205827.21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造成流失。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严某某自筹资金2932454.68元分别帮16户纳税户补交了部分税款及滞纳金;其中2647742.52元为税款,284712.16元为滞纳金。

二、受贿罪

2014年9月15日至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严某某在原云南省宜良县国家税务局匡远税务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宜良县税务局匡远分局工作期间,利用自己税收管理员身份,在违规代宜良县**服务部、宜良县**服务部、宜良**服务部、宜良**服务部、宜良县**服务部、宜良县**服务部、宜良县**服务部共7户纳税户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代为办理交纳税款业务过程中,严某某按照事先与宜良县**服务部、宜良县**服务部的实际控制人陈某甲,宜良**服务部法人李某甲,宜良**服务部法人俞某某之间约定,非法收取陈某甲、李某甲、俞某某给予的代办服务费和宜良县**服务部、宜良县**服务部、宜良县**服务部实际控制人许某某及宜良县**经营部李某乙给予的工资,共197917.93元。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已全部退缴涉案款,相关损失已全部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储蓄卡一张;2.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涉案纳税户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提供的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发票复印件,涉案人员提供的完税凭证、发票复印件,账户交易明细,国家税务总局宜良县税务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甲、许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作为国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税务征管工作职责期间违规代16户纳税户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代为办理交纳税款业务过程中,将16户纳税户交给其用于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款2534868.4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违规代7户纳税户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代为办理交纳税款业务过程中,非法收取纳税户代办服务费和工资197917.9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刚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0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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