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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贩卖毒品罪)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街**号。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7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徐某某徐城街道文塔路“**宾馆”**房内以300元价格贩卖1小包疑似毒品冰毒给邓某某、黄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购毒人员黄某某身上起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从现场起获毒资300元。上述疑似毒品1小包,经鉴定,净重0.3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云

检察官助理:简江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建议对被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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