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号,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6日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十余次。其中: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号门口向孙某某贩卖5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2019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号门口向孙某某贩卖5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号门口向孙某某贩卖5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2、2019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单元门口向陈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3、2019年1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单元门口向陈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4、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号门口向李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同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单元门口向陈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5、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单元门口向陈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号将被告人严某某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白色块状物6包,净重3.0401克,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称量、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毒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