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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曾因吸毒,于2011年3月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处罚;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区前川街二程里169号家门口,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8颗以人民币14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已判刑)。同日12时许,张某某在本区武湖农场高车小区三期8栋2单元202室的黄光家中,将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黄光,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张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2颗,从黄光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经称量,上述毒品共重5.40克。取样后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微信转账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陈琛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区前川街二程里169号家中,联系电话1660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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