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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20124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0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伙同冯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江岸区二七横路与二七北路交叉口附近一无名棋牌室内,以合伙承包工程为诱饵,骗得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胡某甲发觉被骗后,严某某退款人民币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记录说明,股份合作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授权委托书、安装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合同、银行转款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陈亮

检察官助理:胡玉川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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