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严某某及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通过微信物色男性被害人,使用“王娟”、“严娟”等假名,假装与被害人谈男女朋友,以名借实骗、讨要红包、缺少生活费、见面缺路费等方式骗得江阴市被害人倪某某、张家港市被害人杨某某等8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09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3月,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张家港市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030元。
2.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4月至5月,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张家港市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645.34元。
3.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5月,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张家港市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18元。
4.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6月至8月,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张家港市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52.91元。
5.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张家港市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969元。
6.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9月,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张家港市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90.68元。
7.被告人严某某于2019年2月,采用上述手段,骗得江阴市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2865.4元。
8.被告人严某某于2019年3月,采用上述手段,骗得无锡市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2999元。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因第7笔犯罪事实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已退赔各被害人,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杨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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