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黄万云(另案处理)明知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川渝分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分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庄家(操盘)账户凭借仓位优势和总公司提供交易数据的信息优势操控永瑞文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永瑞平台”)、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有色平台”)产品价格,采取拉升诱导、连续打压的手段赚取客户亏损的情况下,仍以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和亦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亦贵公司”)等公司的名义成为川渝分公司和**公司的代理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安排业务员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为好友等方式,冒充“白富美”去发展客户进入永瑞平台、有色平台交易,以内幕消息和虚假盈利截图吸引客户入金,先通过送金行情让客户小额获利后,再进行反向指导,诱使客户高位接盘,导致客户亏损,其亏损资金被川渝分公司、**公司获取后,按一定比例与和亦贵公司分配。
被告人严某某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和亦贵公司任业务员,伙同业务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种某某、林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653722.11元。
2019年10月22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严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提成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 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严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丽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78*******);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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