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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现住及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坊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某某公安局于同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严某甲通过手机QQ软件认识被害人骆某某,之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4年5月以来,被告人严某甲因迷恋网络赌博,又无经济来源,为筹集赌资和支付个人债务,多次谎称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卖别墅需要转让费等为由诈骗洛清金的钱款,后将诈骗钱款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输光,小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和支付个人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12月,被告人严某甲以承包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洛清金借款。2014年12月12日,洛清金通过张必明农业银行账户62284820228********向严某甲农业银行账户62284820382********转账人民币100000元。

2.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严某甲以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卖别墅需要转让费等为由向洛清金借款。洛清金向危某某借款,危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2015年3月27日、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27日通过农村信用社账户62218401030********向严某甲农业银行账户62284820382********转账人民币30000元、30000元、25000元、10000元;于2017年1月3日向严某甲xxxx2账户转账人民币30000元,共计人民币125000元。2017年6月,被告人严某甲为了骗取洛清金的信任,提供一本伪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抵押给危某某。

3.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严某甲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向洛清金借款。洛清金分别于2015年1月开始陆续向洛水姬借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2017年3、4月份向黄小燕借款人民币35000元;2017年6月向周小平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将借来的款项以现金形式交给严某甲,共计人民币80000元。

4.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严某甲以承包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多次要求洛清金通过网络贷款给其使用。骆某某分别于2017年9月29日,向“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人民币14100元;2017年8月31日,向“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人民币3707元;2017年10月3日,向“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人民币7000元,共计人民币24807元。2018年10月,被告人严某甲逃回福建省长汀县老家时,上述网贷均未还。

5.2015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严某甲以承包工程缺少资金、自己是外地人不好办理信用卡等为由,要求洛清金的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交通银行、农信社、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信用卡,并将信用卡全部交给严某甲使用。2018年10月,骆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多次向严某甲讨要被骗钱款,因严某甲无力偿还,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严某甲遂将所有信用卡交还给洛清金,之后带着妻儿逃至福建省长汀县老家,并更换手机号码。2018年10月,骆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账户62225235********欠款人民币10000元;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62265521********欠款人民币29997.73元;农村信用社账户62280270********欠款人民币30000元;兴业银行账户62508605********欠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信用卡共欠款人民币79997.73元。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严某甲主动到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童坊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借条、借据、个人信用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明细账、银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及账户历史交易清单、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2.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3.证人危某某,张士德、陈本樟、骆水姬、林德湘、张必明、刘刚、王观武、黄小燕、周小平的证言;4.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09804.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德枫

书记员:余本兴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羁押于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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