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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319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村**号**室,暂住**镇**路**弄**号**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严某某通过网络搭识被害人郭某某后达成恋爱关系并在长春市同居。其间,虚构父亲经营装修公司等家庭背景、隐瞒赌博事实、以借款赚钱、办理房产抵押等虚假事由,名借实骗,骗得郭某某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并悉数用于赌博,后严某某以回上海办理房产抵押凑钱归还郭某某为由离开并失联。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严某某搭识被害人姚某某,虚构自己做物流生意、母亲系公务员等家庭背景,以抵押工资卡的方式,名借实骗,骗得姚某某5000元并悉数用于赌博,在姚某某讨要钱款时失联。

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严某某通过网络搭识被害人吴某某后达成恋爱关系并在在南京市同居。其间,虚构自己经营物流公司、父亲经营装修公司、舅舅系银行行长等家庭背景、隐瞒赌博事实、以投资期货、亏损由其抵押房屋归还等为由,诱骗吴某某通过透支信用卡、网络贷款等方式筹集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的钱款被其用于赌博。后严某某以回上海凑钱归还吴某某为由离开并失联。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严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郭某某、姚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实被被告人严某某对其虚构家庭背景、诈骗其钱财的经过及金额。

2.证人沈某某、严某某、丁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严某某对各被害人所述家庭背景均系虚假,严某某本人有赌博恶习的事实。

3.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相关支付宝收付款记录、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证实各被害人的损失情况。

4.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手机数据光盘,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严某某的手机,经数据导出,查见被告人严某某与吴某某交往期间诱骗吴某某给其钱款用于期货等事实经过。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严某某到案的经过。

6.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严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7.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辩解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波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民事案件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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