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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严某某诈骗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街道**路**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严某某谎称给被害人王某某介绍对象,骗取被害人的信任。2019年9月2日,被告人严某某将使用本人身份证注册的微信账号(nana133521861)给了被害人王某某,称该微信帐号系其给王某某介绍的对象李某某,微信昵称为“娜娜”。被害人王某某与“娜娜”互加好友后,被告人严某某使用“娜娜”的微信号先后以买衣服、买手机、借钱、还信用卡等为由,先后从被害人王某某骗取98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多次从被害人骗走财物共计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成贵

2020年4月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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