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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行贿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公诉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60********,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栋**门**号(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我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6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严某某因不具备承建建筑工程资质,为能承建天津港所属的建筑工程,请托**有限公司**于某某(另案处理)为其承建多项天津港所属建筑工程提供了帮助,期间,分三次给予于某某行贿款共计人民币220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于2017年1月9日被我院侦查部门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天津港务局委员会组织部任命文件、工程分包合同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纪枢

2018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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