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69********,汉族,初中文化,连云港**时装有限公司员工,住连云港市**区**镇**时装有限公司宿舍(户籍地泰州市靖江市区**村**圩**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严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介绍丁某甲实际控制的江苏**特钢有限公司,接受王某某、肖某某分别以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物资有限公司、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价税合计2815803元,税额409133.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
具体分述如下:
2015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介绍丁某甲实际控制的江苏**特钢有限公司,接受王某某以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物资有限公司名义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180556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62346.7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
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严某某介绍丁某甲实际控制的江苏**特钢有限公司,接受肖某某以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101024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46787.0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
被告人严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滔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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