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6********,汉族,个体,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11月,被告人严某某伙同任某某、孙某甲(均已判决)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组织多名妇女在青岛市**区**洗浴中心和**洗浴中心卖淫,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安排卖淫女到客房内卖淫,定期发放卖淫提成。严某某纠集、组织侯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在一起,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严重败坏当地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青岛市**区**路**号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补充协议、情况说明、房租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栾某某华夏银行开户明细、**洗浴房屋租赁合同、胶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电话查询记录、蚌埠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个体户信息、经营者信息、名称核准登记情况、个体户注销情况、胶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崔某甲、陈某某、孙某甲、崔某乙、任某某、张某甲、侯某某、叶某某、栾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杨某某、孙某乙、秦某某、金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英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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