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_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严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组,农民。因非法携带枪支2011年12月27日被合水县公安局予以警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合水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3月25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合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乡**村**组,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合水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3月25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合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乙,曾用名严某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乡**村**组,农民。因殴打他人2012年5月21日被合水县公安局调解处理。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合水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3月25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合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丁,曾用名严某戊,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乡**村**组,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合水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3月25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乡**村**组,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合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乡**村**组,农民。因过失致人重伤罪,2006年2月28日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合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乡**村**组,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合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沈某某、严某乙、严某丁、蔡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5月17日、6月1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严某某纠集沈某某、严某乙、严某丁、蔡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人形成以严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合水县**乡**村**组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3月份,被害人孟某某的公司承建了采油**厂位于合水县**乡**村**组宁**井场的钻前工程,按照规定应给占地村民赔付的钻前道路借地款、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款等事项已全部交付县石油办公室登记办理,等待发放。被告人严某某、沈某某、严某乙受当地歪风邪气的影响,认为只要石油在哪个村开采,当地村民出面阻挡都能要到钱,捞到好处,于是在其村村民被告人何某某之前组建的“**网络群”微信群里提议、号召本村村民阻挡石油车辆要钱,该村村民被告人严某丁、蔡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积极响应,以噪音费、污染费等名义索要钱财,前后阻挡车辆三次,索要现金35000元。 

1.2018年5月份钻前工程结束,**钻井队车辆撤离时,住在井场附近的严某某、沈某某、严某乙在“**网络群”微信群中提议挡车要钱,村民们纷纷聚集在钻前路口,挡住出入井场车辆。夜间严某某安排村民沈某甲将其黑色越野车停放在钻前路上,严某乙等人坐在车里挡车,前后共挡住8辆大型搬家货车,次日孟某某及其丈夫孟某甲到场与严某某、严某乙、沈某某、何某某等村民达成书面协议,待钻井队施工完毕撤出时,支付15000元出场费,严某某等人才将阻挡的车辆放行,共阻挡两日。 

2.2018年10月中旬井场钻井结束搬离设备时,经严某某、严某乙、沈某某在“**网络群”里提议,村民再次聚集在钻前路口挡住车辆,严某某、沈某某、严某乙、蔡某某代表村民与孟某某夫妇交涉,严某某称钻井队在村上作业的半年时间中污染了空气、且钻井震动大,要求孟某某夫妇以每口井1万元的价格支付出场费,孟某某夫妇未同意。严某某当场撕毁先前达成的书面协议,并安排沈某某、严某丁、张某某等人昼夜值班阻挡,沈某某提供其养猪场的房子供夜晚值班人员使用,张某某将其小轿车停在钻前路上阻挡一天,严某丁将其农用三轮车停在钻前路上阻挡三天,期间合水县石化办及乡村干部到场作工作未果。到第五天时,严某某给孟某某打电话要求兑现之前协议约定的15000元出场费,后严某某、严某乙、严某丁、何某某等人在**乡**路口与孟某某夫妇见面,由蔡某某书写一张收条后严某乙、严某某及村民何某某、沈某乙在收条上签字捺印,领取了15000元现金,然后将阻挡的车辆放行,共阻挡持续五日。当日经严某某提议值夜班和出阻挡工具(车辆)的每天100元,其他的按户均分,村民表示同意。于是在何某某家中分配了赃款,其中严某某分得450元及3包香烟、沈某某分得770元、严某乙分得370元及3包香烟、严某丁分得870元、蔡某某分得270元及3包香烟、张某某分得470元,何某某分得270元及3包香烟,其余参与挡路村民各分得270元,分款名单由何某某保管。

3.2018年11月初,试油队准备进入**井场进行试采油作业,严某某、沈某某、严某乙再次通过“**网络群”微信群组织群众集体拦截搬运设备的车辆,严某某、张某某等人将木椽抬放到钻前路中间阻挡搬运设备的车辆。孟某某为了顺利解决此事,无奈答应给严某某以边角地的名义在合水县石化办开具处理决定书多补偿525元,严某某才承诺回村与村民协商将车辆放行。第二天严某某电话联系孟某某要求支付20000元进场费,孟某某夫妇无奈答应了严某某的要求。当日下午严某某、严某乙、蔡某某等人在**街道收取了孟某某给的20000元现金,蔡某某书写了一张收条,严某某、严某乙、蔡某某、严某丁等人在收条上签字捺印,然后将阻挡的车辆放行,此次阻挡持续三天。其中严某某分得990元、沈某某分得390元、严某乙分得550元、严某丁分得490元、蔡某某分得560元、张某某分得390元,何某某分得390元,其余参与挡路村民分得390元。

综上,严某某、沈某某、严某乙、严某丁、张某某、何某某均参与挡车三次,蔡某某参与挡车两次。严某某共分得赃款1440元及三包香烟;沈某某共分得赃款1160元,严某乙共分得赃款920元,严某丁共分得赃款1360元,张某某共分得赃款860元,蔡某某共分得赃款830元,何某某共分得赃款690元;案发后,蔡某某负责将村民所分的35000元赃款全部追回后上缴侦查机关。其中严某某退赔1480元,沈某某退赔1480元,严某乙退赔1280元,严某丁退赔1480元,蔡某某退赔890元,张某某退赔860元,何某某退赔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借地及地面附着物赔偿档案复印件、分赃清单、值夜班清单、**乡政府关于严某某等人阻挡井场施工情况的调查汇报、照片、施工村民领钱和缴钱收条、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申请书、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王某甲、何某甲、孟某甲、何某乙、罗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何某丙、沈某丙、张某丙、张某丁、沈某丁、沈某甲、沈某戊、何某丁、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沈某某、严某乙、严某丁、蔡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沈某某、严某乙、严某丁、蔡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沈某某、严某乙、严某丁、蔡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权

 2019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严某某、沈某某、严某乙现羁押在合水县看守所;严某丁、蔡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五册、证据复印件一份。

3.涉案款35000元现金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